河北北方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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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收费收入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北方学院收费收入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收费收入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收费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各部门利用学校资源,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培训、考试、检验检测、法医鉴定、资产出租出借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项收费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部门的收费收入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章  收费收入管理

 

  第四条 各项收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得将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入有偿服务范围。

 

  第五条 各项收费活动,必须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和转移收入,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各类事业性收费,严格依据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第七条 各部门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办的各类考试,由受托部门按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相关考务工作,支付考务费。

 

  第八条 各部门进行的有偿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学校备案的收费标准,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的约定。

 

  第九条 学校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处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各学院、各部门使用闲置业务用房(包含教室、会议室、会堂、体育场馆、实验室、农场等)及其他资产等出租出借的,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国资处初审,校长办公会同意,严格按照财政厅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与承租方按有关规定签合同。未经批准不允许出租出借。

 

  学校的国有资产由国资处统一处置,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章  收入使用

 

  第十条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根据部门职责、业务内容等因素,各类收费收入,需补偿使用学校相关资源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涉税事项的可支配金额为税后余额,应缴税费由财务处代扣代缴。承办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业务的可支配金额为扣除上交委托部门费用后的余额。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接受其他社会机构委托承办的各类培训考试、培训业务。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须遵守“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对可支配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办理,主要用于开展与业务活动相关的费用及补充本部门正常公用经费。坚持勤俭节约、民主理财,每年要向本部门教工最少公开或报告一次收支账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已有批文的执行原规定,没有批文的收费事项由各部门以公文会签形式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参照同类事项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