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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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河北北方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和秩序,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

第三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重大项目及大额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校各级经费支出要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决策经费支出事项须召开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与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案。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责权明晰”的经费支出管理体制,根据经费类型和支出金额大小(指单笔业务报销金额)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按经费类型自下而上逐级、归口审批。

 

第二章 审批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基本原则

(一)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二)权利和责任相一致原则。坚持并落实“谁主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三)分类分级审批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审批权限。

(四)执行预算原则。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五)财务审批回避原则。经费审批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领导审批,无上一级领导的,由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接受财务监督,杜绝自签自报。

第七条 经费审批、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具体包括:

(一)经费支出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及合同约定;

(二)经费支出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四)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责任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人分为二级单位、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四个级次。

(一)二级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及行政、教辅部门。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二级单位的各项经费审批实行会签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为经费支出审批人。无党务负责人或党务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指定一名副职为审批人。

(二)单笔5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各二级单位经费审批人负责审批。

(三)分管业务校领导是其职责分工范围的5万元(含)~30万元大额经费支出审批人。

(四)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是30万元(含)~50万元大额经费支出审批人。

(五)校长是5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经费支出的审批人。

第九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

1.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预算方案正常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抚恤金、丧葬费等人员支出,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支出,以及不随工资发放的各类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公用经费支付的外聘教师酬金等劳务费),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2.本、专科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奖助基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审批;留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批。

3.独生子女奖励由工会负责审批。

4.学校统一发放的教学、科研奖励,由教务处、科研处审核计算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正常公用经费

经费预算直接下达到各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管理使用的日常公用经费、专项业务费由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

(三)专项项目经费(如中央支持地方高校专项经费、教学质量综合提升专项经费、研究生教育、重点实验室经费、工程中心经费、本科高校教学质量工程等)由项目承担部门的经费审批人及归口管理部门经费审批负责人进行审批。

(四)科研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经费审批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条 “三公经费”支出的审批

“三公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控。

(一)公务招待、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所有支出由党政办公室先行审核、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出国经费由国际交流中心统一管理,所有支出由国际交流中心先行审核、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退回质保金由经办单位提出款项支付金额及依据,按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后,凡应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公务借款;无法使用公务卡、无法转账且金额较大的业务支出、特殊情况必须借款的,根据借款用途和借款额度按以上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参照专项项目经费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按规定提取的各类专用基金、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调度等,由财务处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全校范围内的按预算执行的常规支付业务,如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遗属生活补助、抚恤金、丧葬费、通讯补、学生奖助资金等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水电费支付,不按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审批,由经办部门经费审批人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责任和监督

(一)各级经费审批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掌握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审批权限内认真审批经费支出事项,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责任。

(二)经办人对经办事项的真实性,票据的真实性(发票自行验明真伪)负责。

(三)采购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消耗性材料物资等有实物形态的物资,必须有验收人签字,验收人对设备或物资的数量、规格、品质等负责。

(四)财务处是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核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各项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渠道,对支出的合法性承担监督责任。会计人员要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五)各二级单位的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支出行为是否公正、公开、客观、真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三重一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决策等。

(六)审计处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或项目)须将经费支出审批人签字字样以纸质形式报财务处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审批。遇有调整须及时报备。

第十八条 审批人因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审批责任的,应有书面授权书,经上一级审批人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河北北方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