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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报销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规定,给校外人员发放劳务费时,未超过500元(含500元)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超过500元的,需劳务费领受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卡(缴纳增值税时用)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缴纳增值税时用)和劳务费领受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办税大厅填表开具增值税票,财务处根据增值税票办理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支付劳务费等业务。
如因各种原因无法开具增值税票的,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由经办人和劳务费领受人承担。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办税大厅地址:纬三路朝阳东大街晨光花园10号。
附注:若提供教育服务,暂时免征增值税,但仍需要前往税务局开具增值税发票。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