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交通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根据《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车改〔2018〕1 号)、《河北省教育厅直属高等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教资后〔2018〕22 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厅属高等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冀教资后〔2019〕2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交通费,主要包括:
1.车辆更新购置费,主要用于学校在上级部门核定的公务车辆编制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更新购置公务车辆的支出。
2.车辆运行费,主要用于学校保留的公务车辆发生的运行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
3.公务交通补贴,主要用于不再配备公务用车的校领导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交通补贴。
4.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主要用于学校工作人员因一般公务需要临时外出时所发生的城市内的交通费用。
5.其他相关支出(租用社会车辆),主要用于学校校区通勤车、大型活动用车、定向公务保障补充用车等租赁社会车辆的支出。
第三条 参改公务人员在张家口市外环路以内的普通公务出行,发生的交通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本着“厉行节约、总量控制”的原则将公务交通出行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交通出行费用按照“实事求是、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实报实销”的原则在预算批复额度内合理进行报销。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对已发放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再报销公务交通出行费用。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更新购置、车辆运行和其他相关支出(租用社会车辆)费用的管理和报销。
保留的公务车辆运行费按每年不高于公务用车改革前的标准实行单车定额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燃油费、维修费和保险费的支出,应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负责按照规定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的校领导提交公务交通补贴。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的管理,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报销(按50元/人,农林科技学院、动物科技学院100元/人标准拨付各单位(部门)交通费预算额度),无预算、超预算的公务交通费用不得报销。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公务出行审批制度,实行一事一批。公务出行均需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公务出行审批单”。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出行活动。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完善部门内部交通费管理审批制度和流程,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报销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不得脱离工作实际需要变相发放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 报销有关要求。报销公务交通费时需提供审批单、合法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票据及有关附件。报销手续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每月15日至20日按部门集中报销公务交通费,公务交通费报销应在公务发生后的次月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二条 公务交通费用的使用人是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公务交通费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财务处负责审核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手续的完整性、原始票据及相关附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相符性,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公务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各单位(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公务出行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公务出差,往返车站、机场等发生的交通费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不能作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培训、学生实习、组织学生活动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相应业务活动的规定要求,在会议费、培训费、实习费和学生活动费中列支,不作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不占用公务交通费用额度。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市内交通费用,执行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河北北方学院公务出行审批单
河北北方学院公务出行审批单
单位(部门)公章:
乘车人员 | |
出行事由 | |
出行地点 | 出发地: |
目的地: | |
出行时间 | |
拟使用交通工具 | |
费用支出情况 | 费用预算金额 |
报销金额 | |
审批意见 | 校领导: |
部门负责人: | |
备注 |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