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梳理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学校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往来款项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应付及预收款项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五条 职责分工
财务部门是学校往来款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定期核对、余额信息反馈、往来款项清理和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坏账。
各部门对本部门经办业务涉及的往来款项进行跟踪、清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往来款项的日常内部审计工作,对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跟踪、处置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追查债权款项责任,对造成坏账损失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评定,提出责任意见。
法制办负责对存在不能收回风险的应收款项以及涉及诉讼的债权债务款项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
(一)借款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须为本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预算和超预算以及无资金来源的借款及预付款。
(三)公事借用原则。所有借款必须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四)一借一清原则。严格按一事一借,严禁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对无正当理由拖欠3个月以上的借款人,限期清理结账,并从借款人工资、津贴等个人收入中扣还,直至扣清为止。
(五)定期清理原则。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收回时间,及时催收。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措施
(一)财政应返还额度的管理
负责预算的财务人员要在每月末核对当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是否一致。年末不一致的,应与国库和教育厅财务部门核对,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二)应收票据的管理
学校应优先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不收取商业承兑汇票。财务部门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资料,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三)应收账款的管理
应收账款应按债务方(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财务人员定期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向有关部门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息,部门负责人负责催收,催收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审签后送学校财务部门存档。
(四)预付账款的管理
预付账款应凭合同或协议付款,凡未签订有效合同或协议的,财务部门拒绝预付款。未按合同进度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部门拒绝支付同类性质的预付款项和暂停预付账款所属项目用款。
年末财务部门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的,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预借款项时,应列明所借款项用途,审批人要严格审批,对于应招标而未招标、应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不符合开支规定等的暂付款不予审批。
不办理差旅费等需用公务卡结算款项的预借。
第九条 借款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审批人为借款人所在部门或项目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参照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负责确认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审核责任和监督责任,并有督促借款人及时报销结算的义务。
第十条 借款人办理校内工作调动或调离学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否则财务处不得在其调动或调离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或调离手续。对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如有未结清款项,所在部门、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及时催报。
第十一条 年末财务部门对已记收入账且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三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应付及暂收款项按部门、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并由专人管理。
(二)随时清理原则:收到应付及暂收款项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按规定记账核算。对需继续挂账的款项,应定期及时清理入账。
(三)及时结算原则:应付及暂收款项应按规定及时结算。
第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措施
(一)对于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
(二)应付职工薪酬,由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变动单,于每月7日前代扣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学校代扣款项后发放。
(三)财务部门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付票据的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到期不能支付的票款分别转入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
(四)对于科研项目暂收款,财务部门应将到款情况及时通知科研处,由其办理相关人员科研经费入账手续。
(五)收取保证金应凭合同或协议办理,合约到期后凭相关单位有效证明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 往来款项的清理及核销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具体包括日常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
第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应区别形成原因进行处理。
(一)由于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由审计监察部门审定后,报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全部或部分予以赔偿。
(二)对因对方原因造成应收及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且经办人已尽追索义务的,由审计监察部门和法制办审定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核销。
第十七条 对经办人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并非经办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且确实无法收回和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按照以下程序报批确认和核销:
(一)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由经办人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部门审查后报财务部门初审,初审后再呈报学校决策部门审核,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核销,在备查账中登记。
(二)对货物和劳务已经提供,但因提供单位破产、撤销而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可由经办人详细说明原因,经相关人员证明和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八条 上述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取得货物,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暂付款确认为坏账或核销。
第二十条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校仍然保留追索权,职能部门及经办人员应予协助,特别是对已核销的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3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学校应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行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北方学院预付、暂付款管理办法》(校字【2017】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