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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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北方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实习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教学实习水平和质量,根据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参照相关开支标准及物价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习经费是指在学生实习(含毕业实习、生产实习、临床实习、教学见习、教学参观、艺术考察、社会调查等)、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条 实习经费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分配、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以保证实践教学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条 实习经费由学院、部、系(以下统称学院)负责管理,在预算额度内按比例分类使用,学院负责开支审批。同时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 实习经费预算管理

(一)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社会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费用生均最低标准。

(二)学校教务处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计划和学生人数,按照生均实习经费标准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计划报财务处,财务处将实习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总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审定后,按预算指标下达各学院,由各学院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三)各学院应加强实习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数额,当年结余经费不予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支付实习单位的实习费用,按协议规定拨付实习单位。

(二)教师实习差旅费,教师联系实习、带队指导学生实习的差旅费按《河北北方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毕业设计(论文)费,包括学生开展此项活动所需的原材料费、元器件费、测试费、毕业论文复印、打印、装订费等。

(四)聘请校外人员指导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参加论文答辩的劳务费。

(五)学生实习交通费、住宿费、艺术考察门票费等。

(六)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 实习经费的报销管理

(一)集中实习费报销须提供正式发票、实习费划拨单,按《河北北方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审批后划转给实习单位或报销。

(二)发放校外人员实习指导劳务费,由经办人填制发放表,按规定签字审批后转入领取人的银行卡内。实习经费不得列支校内教师的指导费、评审费和答辩费。

(三)集体包车赴外地实习的凭正规交通运输业发票、租车协议、实习计划报销交通费。

(四)在张家口市区内带队指导实习的学校教师,可凭公交车票费、有关证明材料报销交通费。

(五)学生实习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门票费等)采用包干形式发放的,由带队教师填制发放表,附实习计划及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六)实习费用的结算,均应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

(七)实行公务卡后,不再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须经学院经费审批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批。

(八)分散实习费用报销管理

1.采取分散形式进行实习的专业,实习结束完成实习总结,考核合格的,按不高于该专业生均实习经费标准的80%包干发放学生银行卡内或凭正规发票在标准范围内报销。

2.学院采取集中实习方式安排实习,学生要求进行分散实习的,按照《河北北方学院关于自主实习问题的暂行规定》,经学院批准同意方可进行分散实习,但其实习经费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者皆以本办法为准。如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有修订,以修订后的制度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